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
课程安排
会计从业资格全科班 《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初级会计电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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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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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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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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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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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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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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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可得网校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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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特色班
(主讲:陈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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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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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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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六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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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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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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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刺串讲、习题解析(价值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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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保过班
【精品签约班+冲刺押题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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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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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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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六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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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课时+24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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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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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解析(价值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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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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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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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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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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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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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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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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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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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六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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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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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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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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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签约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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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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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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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六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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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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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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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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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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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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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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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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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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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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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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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六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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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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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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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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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上岗证(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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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特色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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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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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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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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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保过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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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课时
+24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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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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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签约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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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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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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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刺押题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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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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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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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六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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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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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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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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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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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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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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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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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六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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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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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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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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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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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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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六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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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电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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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签约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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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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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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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六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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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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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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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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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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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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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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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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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六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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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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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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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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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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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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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六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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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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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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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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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费用含20元报名费,不包含教材资料费,如需要教材资料的,费用另计。
报名地点:中山北一路369号上海财大虹口校区第七教学楼内302办公室
咨询电话:65316080
报名点交通路线:中山北一路369校区报名点:轨道交通3号线赤峰路站,公交51、52、139、502 、537、541、552、829、854、942、866、991到上农新村站下;21、115、515、597、723、817、829、933到广中路站。
2013年会计实务操作
辅导班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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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特色:
● 学习会计原理及《小企业会计制度》,掌握各类会计科目的运用和会计操作工作流程。
● 学习银行支付结算知识,懂得银行结算工作流程和办理手续,填制各种结算凭证。
● 学习往来款项的核算、工资及福利费的核算、成本核算、固定资产核算、存货核算、科目汇总、登记总账和明细账,编制会计报表。
● 学习税收知识,掌握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的计税方法,了解纳税申报工作流程和主要征查环节,能运用税收政策和规定对不同行业的不同税种进行计税核算和申报。
● 学习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掌握会计档案的归集、整理、装订、编号及查询利用。
课程安排:
班级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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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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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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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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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班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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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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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操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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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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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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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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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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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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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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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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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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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地点:中山北一路369号上海财大虹口校区第七教学楼内302办公室
咨询电话:65316080
报名点交通路线:中山北一路369校区报名点:轨道交通3号线赤峰路站,公交51、52、139、502 、537、541、552、829、854、942、866、991到上农新村站下;21、115、515、597、723、817、829、933到广中路站。
附一: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衔接规定问题解答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以下简称73号令)和《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3号,以下简称《新旧衔接规定》)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财政局制发了《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3]2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3年7月1日实施。同时,下发了《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2013]26号,以下简称《衔接通知》)。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实施办法》有哪些变化?
答:《实施办法》共5章34条,主要对以下十方面内容作了调整:一是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免试规定。二是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三门考试科目应当在考试当月全部通过。三是简化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程序。四是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五是引入了学分制继续教育管理模式。六是简化了持证人员信息变更手续。七是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履行公告程序后补发的规定。八是建立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九是对在能力上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会计从业资格要求,但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目前仍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如何取得证书作了规定。十是完善了持证人员相关法律责任。
2.对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有何规定?
答: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并且在本市有工作单位或有本市居住证明,才可以报名参加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3.原免试规定在《实施办法》实行后,是否继续执行?
答:《实施办法》实行后,取消了免试规定,并明确会计从业资格三门考试科目应一次性报考,并在考试当月全部通过,单科合格成绩不滚动计算。
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如何报名?
答: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无纸化考试。原则上每月安排一次报名,并采取网络报名、网上付费;本月报名、次月考试;先报先排、满员为止;网上订书、快递送书的办法。在一个公历年度内,每名考生限报两次,每次应当一次性报考三门考试科目。
具体考试考务规则将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5.如何正确理解《实施办法》第十条有关“会计从业资格三门考试科目应当在考试当月全部通过,单科成绩不滚动计算。”这一规定?
答: “会计从业资格三门考试科目应当在考试当月全部通过,单科成绩不滚动计算。”,是指会计从业资格三门考试科目应当在一个考试月内全部通过。凡有一门未通过,本次考试成绩无效。下次重新报名,必须一次性报考三门考试科目。
6.如何理解《衔接通知》中“有效单科合格成绩”?
答:有效单科合格成绩是指:
(1)在2011年1月1日后,在同一个公历年度内取得的本市《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两门单科合格成绩;
(2)在2013年7月1日前,取得的上海市财政局组织的《初级会计电算化》单科合格成绩。
7.如何正确理解《衔接通知》中关于单科合格成绩有效过渡政策?
答: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本市会计从业资格有效单科合格成绩的考生,在《实施办法》实行前,可以按原有政策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
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本市会计从业资格有效单科合格成绩的考生,《实施办法》实行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允许一次性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限报一次。具体报考时限如下:
1.在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上海市财政局组织的《初级会计电算化》统一考试有效单科合格成绩的:
(1)在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已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两门科目一次,可在2013年12月31日前报考未通过的科目一次。
(2)在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已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两门科目两次,均未通过的,可在2014年一次性报考未通过的科目一次。
2.在2013年7月1日前,未取得上海市财政局组织的《初级会计电算化》统一考试有效单科合格成绩的:
(1)在2011年同时取得本市《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有效合格成绩的,或者在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内,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或《会计基础》两门科目一次,且取得一门单科合格成绩的,可在2013年12月31日前报考未通过的科目一次。
(2)在2012年或者在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内同时取得本市《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有效合格成绩的,可在2014年12月31日前报考未通过的科目一次。
为帮助考生理解,现制作下表供对照。
8. 《实施办法》实行后,在2013年1月1日-6月30日期间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两次,通过其中一门,且未取得上海市财政局组织的《初级会计电算化》统一考试有效单科合格成绩的,7月1日后是否可以在2014年12月31日前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
答:凡在2013年7月1日前,未取得上海市财政局组织的《初级会计电算化》统一考试有效单科合格成绩,且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内已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两科目两次并通过其中一门的,不属于单科合格成绩有效过渡政策范围,不可以在2014年12月31日前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应当按《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在2014年一次性报考三门考试科目,并在考试当月全部通过。
9.《实施办法》实行后,符合第十条规定的人员,何时可以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答:《实施办法》实行后,一次性报考三门考试科目并在考试当月全部通过的人员,应当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0.在2013年7月1日前,已通过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尚未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7月1日后何时领取?
答:凡在2013年7月1日前,已通过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包括符合原财政部26号令免试规定,并已取得《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科成绩合格的人员),但尚未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原成绩有效期限(或免试期)内及时领取。
11. 在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本市会计从业资格有效单科合格成绩,并在2014年12月31日前通过全部考试科目的人员,何时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答:凡在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本市会计从业资格有效单科合格成绩,并在2014年12月31日前通过全部考试科目的人员,应当在最后一次成绩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相关培训后,才能领取。
12. 《实施办法》实行后,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如何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答:《实施办法》实行后,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相关材料,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填写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登记表。相关材料包括:
(1)属地证明(即有工作单位的,提供企业税务登记证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无工作单位的,提供本市有效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原件);
(2)《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登记表》中所填信息相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委托领取的,还包括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委托书。
13.《实施办法》实行后,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何处理?
答:2013年7月1日后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相关培训后,才能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4.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到哪里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答: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根据《实施办法》第五条“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人员:在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同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在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的,按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由同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在本市其他组织工作的,由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如果与任何单位不存在编制关系或聘用关系的人员,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无常住户口的,由居住所在地的区县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负责管理。”规定,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体领取地点可查询上海财政网“办事指南——会计从业资格审批”栏目。
1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如何补发?
答: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登报申明遗失作废,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载有遗失申明的报纸原件;登报的付费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代理的,还包括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委托书。
16.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了,在哪些报纸刊登遗失申明?
答: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申明可以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也可以在《新会计》等专业杂志上刊登。
17.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毁损,如何补发?
答: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毁损的,持证人员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18.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如何办理换证手续?
答: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19.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后,未办理换证手续的,如何处理?
答: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后6个月内未办理换证手续的,需通过相关培训后,再办理换证手续。
20.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如何办理换证手续?
答:凡在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持证人员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到本市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后6个月内未办理换证手续的,需通过相关培训后,再办理换证手续。
21.对部分在能力上已经达到会计从业资格要求,但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目前仍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如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答: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指定网站予以公示。
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指定网站予以公示。
上述第一款人员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前,由本人向现工作单位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需通过相关培训后,才能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2.在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高级会计师,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在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在其本人提出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申请时,除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现所在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外,还应当提供省级人事管理部门,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或单位)制发的高级会计师证书或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文件,以及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文件原件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复印件。
23.在2013年7月1日前已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在2013年7月1日前已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在其本人提出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申请时,除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现所在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外,还应当提供累计20年有本人签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或提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24.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在其本人提出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申请时,除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现所在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本人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www.acc.gov.cn/)的注册会计师查询功能进行核实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上海财政网链接:
http://www.czj.sh.gov.cn/zwgk/bmts/201304/t20130428_141629.html
附二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衔接规定的热点问题
一、一年内可以报考几次?
在一个公历年度内,每名考生限报考两次。其中:
1. 在2013年7月1日前,
(1)《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考试,每次可以报一个或两个考试科目(记为成功报考一次);(如何正确理解?)
(2)《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无报名次数限制,但原则上每月安排一次,当月考试成绩未公布前不得再次报考。(不计入限考次数)
2. 在2013年7月1日后,
(1)应当一次性报考三门考试科目。(记为成功报考一次)
(2)符合单科合格成绩有效过渡政策条件的考生,允许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限报一次。(记为成功报考一次)(何为有效单科合格成绩?过度政策细则?)
具体考试考务规则将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二、什么是有效单科合格成绩?
有效单科合格成绩是指:
1. 在2011年1月1日后,在同一个公历年度内取得的本市《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两门单科合格成绩;
2. 在2013年7月1日前,取得的上海市财政局组织的《初级会计电算化》单科合格成绩。
上海财政网链接:
http://www.czj.sh.gov.cn/zxfw_2336/zx/rdzx/201305/t20130509_141667.html
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4月26日
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 上海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为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上海市财政局指导和监督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的具体分工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人员:
在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同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在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的,按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由同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在本市其他组织工作的,由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二)与任何单位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人员,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无常住户口的,由居住所在地的区县会计从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会计从业资格三门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报考。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三门考试科目应当在考试当月全部通过,单科成绩不滚动计算。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相关材料,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第五条规定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填写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登记表。
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相关培训后,才能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相关材料审核后建立从业档案。
第十一条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上海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考试考务规则,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督检查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具体报考办法、考务规则等考试相关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上海市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上海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样式负责印制和管理。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根据财政部规定的编号规则负责编号和颁发。
第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五条 持证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本市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将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继续教育大纲及上海市财政局制定的教育培训规划,认真组织安排好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七条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八条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从业档案,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第十九条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十八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可以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也可以登陆上海财政网(http://www.czj.sh.gov.cn/)进行信息变更。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按第五条规定,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调转登记。
持有非本市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调入本市,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按第五条规定,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调入手续。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持证人员提供的材料审核确认后,给予调入,并负责管理。
持证人员调往本市以外的,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到调入地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登报申明遗失作废,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后6个月内未办理换证手续的,需通过相关培训后,再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第二十五条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或者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公场所,免费提供,或者由申请人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六条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二十八条 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九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上海市财政局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一条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指定网站予以公示。
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指定网站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上海市财政局2005年3月31日发布的《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
4.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登记表。
上海市财政网链接:
http://www.czj.sh.gov.cn/zcfg/gfxwj/kjl/kjcyzg/201304/t20130428_1416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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